(2016)鲁140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廉洪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廉洪武,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廉洪武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廉洪武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廉洪武名下银行存款48951.7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