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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凡富与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富,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81行初51号原告李凡富,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浏阳市白沙路。法定代表人王英定,局长。委托代理人缪莉,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建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富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李凡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凡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