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丽敏与白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敏,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74号申请人杨丽敏,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杰,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丽敏与被执行人白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774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