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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丽敏与白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敏,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74号申请人杨丽敏,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杰,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丽敏与被执行人白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774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