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水建陈某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建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曾用名陈触仔陈某2,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25日约11时许,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始兴路尾南大超市附近处,贩卖了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2、2016年4月28日约11时许,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始兴路与江台路交界处的公路边,贩卖了1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两人刚交易完成就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身上缴获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台白色TD-LTE数字移动电话。从吸毒人员赵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吸管包装好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2克。经鉴定,缴获的0.12克疑似海洛因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电话通话清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判处九个月以上至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被抓获时被扣缴毒品海洛因0.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水建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毒品海洛因、毒资100元、手机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静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