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连春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3行初74号原告张连春。委托代理人张士浩,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珊珊,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职务局长。第三人宋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春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