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亚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580号罪犯刘亚梅,女,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专科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梅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及刘亚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亚梅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9年9月27日减刑1年10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2年;2014年10月24日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刘亚梅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亚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罪犯刘亚梅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梅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69分。该犯于2015年1月23日被评为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同年4月8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26日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亚梅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