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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伟超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伟超,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申伟超,(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150271)。申请执行人申伟超与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16)第7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前支付申伟超工资3440元。申请执行人申伟超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申伟超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共开设8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1831.04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伟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申伟超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申伟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一帆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池芸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