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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永法与周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法,周胜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481号原告:张永法。被告:周胜进。原告张永法与被告周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56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被告周胜进多次向张永法购买电声配件,后经结算,被告周胜进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定尚欠货款58566元。后经催讨,被告周胜进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胜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永法货款585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由被告周胜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