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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李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法定代表人孟和平。被执行人李义,男,52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李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义26.832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