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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尹胜与安徽省龙海养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胜,安徽省龙海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尹胜。被执行人:安徽省龙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许衡山,该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尹胜银行账户(账号为3457)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以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尹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