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穆安正与重庆市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安正,重庆市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299号原告穆安正,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穆邦群(系原告之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11号-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814480G。法定代表人温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安正与被告重庆市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安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80元,由原告穆安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炳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