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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罗燕芳、周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罗燕芳,周福财,周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燕芳。被执行人周福财。被执行人周瑞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燕芳、周福财、周瑞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燕芳、周福财、周瑞财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邕审判员 奉仰勇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景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