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志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高志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 院 在 审 理 原 告 前 郭 县 达 里 巴 乡 四 家 子 村 民 委 员 会 与 被 告 高 志 国 农 业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654号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曲桂民被告:高志国委托代理人:高富委托代理人:岳令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志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