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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670杨慧与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1670号原告:杨慧,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云龙区人,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北、圭山路西(现为黄河西路92#)。法定代表人:张毛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慧诉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579元(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技术助理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2015元/月(含补助费用),缴纳五险。被告自2015年3月起未付工资,原告至9月离职。自2015年1月加入社保,自入保未曾缴纳任何费用,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4579元,保险费用11000元整。2015年12月29日,鼓楼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12月30日。原告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公司原办公地址无人,涉及管辖问题后撤诉。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杨慧与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杨慧根据被告的需要从事技术助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其中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每月15日为发薪日,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根据合同约定,劳动者杨慧的工资报酬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200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杨慧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2015年8月31日,杨慧向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于2015年9月30日正式离职。2015年9月30日,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慧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解除。另查明,杨慧于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1月至9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635元、1885元、1925元、2105元、2105元、2105元、2124元、2105元、2110元,其中3月至9月的工资均未发放,未发工资合计1457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光禾能源工资结算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银行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诉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光禾能源工资结算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银行明细等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光禾能源工资结算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银行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三月至九月期间的工资14579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慧工资145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30元,由被告江苏光禾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喻璐娜人民陪审员  孙文艺人民陪审员  周书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权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