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伟华与被告苏园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华,苏园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民初701号原告:杜伟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苏园琴,女,系“安琪”(商南店)负责人。原告杜伟华与被告苏园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伟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到庭参加了诉讼,刘茂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园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费用540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初,被告苏园琴在商南县城百货公司一楼开办“安琪蛋糕店”,将店铺的装修工程连工带料交给原告进行施工。后原告组织工人对该店进行了装修,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除去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54000元的工程款,因支付困难,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金额及时间。现原告给被告装修的店面已正常投入使用,但被告对其欠条载明的金额至今未付。被告苏园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年初,被告苏园琴将“安琪(商南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杜伟华,后杜伟华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苏园琴于2016年5月2日向杜伟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杜伟华装修安琪蛋糕店余款54000元整,欠款人苏园琴”。该笔欠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有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苏园琴将其经营的“安琪蛋糕店”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杜伟华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余款欠条,该欠条真实有效,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金额向原告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欠条载明的金额支付款项,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苏园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伟华支付装饰装修款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苏园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刘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