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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王明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王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科,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明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明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王明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会奕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