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林成与张某、张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成,张某,张健华,张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248号之一原告:张林成。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健华。被告:张健华。被告:张益。原告张林成与被告张某、张健华、张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林成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其父亲张洪奶。2016年4月13日,原告张林成与被告张某、张健华、张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其胞兄张林和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成的监护人为张洪奶,其诉讼行为应由张洪奶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案中,张林和并不享有作为原告张林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及进行代理授权的权限,故对原告张林成的起诉,程序不符,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震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希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