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2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331号之一原告: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阳镇下门村。组织机构代码:67244422-9。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865394-4。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宜春市建菱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923418-3。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新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891794。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亚敏,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季力,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建菱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建菱高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建菱高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建菱高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春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建菱高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 宜代理审判员 陈 鹭 鸶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蓝非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