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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2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安某某。李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