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解照江与解照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解照江,男,汉族。被执行人解照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解照江与被执行人解照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汽车配件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50元】。2016年8月11日,被执行人解照林将3037.5元交到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取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解照江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光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