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侯洪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洪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0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洪震,曾用名侯某乙,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奎屯市沙湾街海鸿经销部共同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丁婷婷,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洪震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洪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小松、书记员李兆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洪震及其辩护人丁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侯洪震同侯某丙(另案处理)在奎屯市某店内购买一部苹果6s手机期间,侯洪震趁店员未注意,将该手机盗走。经奎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5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谅解书;证人侯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洪震的供述与辩解;奎屯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侯洪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侯洪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洪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认为,自己是一时贪念、占小便宜,非常后悔,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洪震犯盗窃罪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应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经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洪震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主要证据: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报案至奎屯市公安局,该局于同年1月18日立案侦查;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事实;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局机关将涉案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四、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侯洪震是购买手机未付钱的人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指认的事实;五、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六、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7日12时40分至13时许,一男一女在其店里选购一部苹果6s手机时,趁店员忙着照顾其他顾客时,将该手机盗走;七、被告人侯洪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盗窃手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八、证人侯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手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九、奎屯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4850元;十、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盗窃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洪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4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洪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洪震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案情,被告人的行为不宜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洪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97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杨力人民陪审员张莉人民陪审员玛力亚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珍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