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康胜、谢官生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黄恒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康胜,谢官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黄恒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544号原告谢康胜,男,199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原告谢官生,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一百城市广场2号楼3层。代表人孙建平。被告黄恒峦,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状族,农民,住广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康胜、谢官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康胜、谢官生以两被告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康胜、谢官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康胜、谢官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康胜、谢官生负担。审判员 黄丽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