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新华夫妇计生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新华,肖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审119号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子林,主任。被申请人陈新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申请人肖春莲,女,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定计生征决(2016)第001302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查实认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8日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作出定计生征决(2016)第001302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8602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征收决定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未缴纳上述款项,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据以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定计生征决(2016)第001302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贤安审 判 员 赖晓玲代理审判员 樊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