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海琴与鄂州市医疗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琴,鄂州市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704行初8号原告唐海琴。委托代理人肖少华,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系原告唐海琴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龚建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唐海琴因要求被告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义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已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唐海琴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医疗保险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海琴负担。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