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申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罗观田与西林县电业公司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观田,西林县电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9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观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林县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良,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罗观田因与被申请人西林县电业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观田再审申请称:(一)本案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不是普通的民事权益纠纷;(二)一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没有“非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的规定,而是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擅自更改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288号民事裁定及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裁定,指令西林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其医疗保险待遇案。本案的事实表明:申请人罗观田于1964年参加工作,2005年退休,退休前系西林县电业公司下属的八达电站职工。2010年因威后电站正常蓄水后,八达、周邦电站将被淹没,为解决淹没补偿问题,2010年6月8日,西林县人民政府与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县政府将八达、周邦电站转让给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八达电站改制后,罗观田的人事关系已经转出西林县电业公司。2014年4月17日,西林县人民政府与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进行改制,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全部由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分公司继承)签订协议,由西林县人民政府收回八达电站的经营管理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西林县电业公司下属的八达电站于2010年6月8由西林县人民政府转让给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展有限公司,八达电站的退休职工由西林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退休工资,由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2014年西林县人民政府收回八达电站的经营管理权,八达电站退休职工由西林县人民政府落实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退休工资并负责管理。罗观田就其医疗待遇与电业公司之间的争议是在政府主导的八达电站改制中引发的,非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罗观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罗观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观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莫宗艳审 判 员 周家开代理审判员 韦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璐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