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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常青花园12小区26栋2单元6-8层602室。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浩,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景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750元及利息(利息以372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浩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6946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浩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浩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浩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