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5执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培江与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江,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84-2号申请执行人:朱培江。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清莉。本院在执行朱培江与刘杰、张清莉、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