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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罗丽仪与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9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丽仪,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罗丽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申请执行人罗丽仪与被执行人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2488-34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5613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支付了2000元,同意被执行人对剩余欠款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9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