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操俊儿与吴世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俊儿,吴世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137号原告:操俊儿。被告:吴世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操俊儿诉被告吴世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操俊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操俊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操俊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操俊儿负担。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