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48号原告:罗某。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罗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罗某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