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传伟与王行军、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伟,王行军,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2016)皖1321民初1961号原告:刘传伟。被告:王行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贾庄行政村贾庄村016。被告:张龙。原告刘传伟与被告王行军、张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王行军下落不明,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 林 霞审判员 刘 尚 志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