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六安市环境保护局与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债过多,其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依法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冰审判员 王善堂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珂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