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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陈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陈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427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责人:沈峰,系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财,系原告员工。被告:陈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告陈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