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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云云与秦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云,秦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白云云,个体。被执行人秦旭东,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309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秦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旭东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九万一千七百五十七元五角(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秦旭东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秦旭东承担。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