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来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来某某,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礼泉县新时乡王尚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昭陵镇坡北村。申请执行人来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按照(2015)礼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借款30000元及1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12.5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18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