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进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以其爷爷病重需医疗费用,骗得魏某某信任后,于2013年5月6日向其汇款13万元,2013年6月6日汇款7万元。后被告人程某某将此款用于黄金期货投资及其他日常花销等。2013年年底至2015年10月间,魏某某多次向程某某催要,程某某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更换电话号码无法与其联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某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王进彩辩称,被害人魏某某给被告人程某某借款是民间借贷,程天向魏某某借款时并未虚构事实,而且程某某借款后也未大肆挥霍,而是用于黄金期货投资。综上,被告人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初,被告人程某某以其爷爷病重需医疗费用,骗得魏某某信任后,向魏某某借款,于2013年5月6日、6月6日魏某某两次向程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后被告人程某某将此款用于黄金期货投资及其他日常花销等。2013年年底至2015年10月间,魏某某多次向程某某催要借款,程某某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初,被告人程某某说家中老人有病住院急用钱,想向其借款20万元,后其分两次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江汇给了程某某。2013年年底,其找程某某要款,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一直到2015年6月其找不到程某某,电话也打不通。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朋友魏某某说他给程某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还,后来其听说程某某炒黄金期货。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现与程某某系夫妻,在其和程某某交往期间,其没听程某某说过家里有人生病。程某某在网上做贵金属交易,但是怎么操作的,其不知道。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程某某是其大儿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兰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打工。2012年其父母亲因病去世,当时也没有住院。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013年5月其谎称爷爷病重向魏某某借款20万元,借来的6万元用于还账,其余的用于做黄金期货投资。因做黄金期货生意赔了无法还款,就故意躲避魏某某。4、汇款凭证,证实魏某某于2013年5月6日、6月6日两次通过银行向被告人程某某转账20万元。5、提取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王进彩辩称,被告人程某某未虚构事实,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其向魏某某借款时,虚构了其爷爷因病住院需住院费的事实。证人程朝山的证言证实其父(程某某爷爷)于2012年已病逝的事实。故辩护人王进彩提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的涉案款2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本案的涉案款20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丽代理审判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