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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阿石古一与被告黄相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石古一,黄相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871号原告:阿石古一,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黄相银,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阿石古一与被告黄相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阿石古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石古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