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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商××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3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凤(被上诉人之母)。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生长女商二X及次女商三X随上诉人生活,由被上诉人每月给付两子女抚养费各100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共同财产:牌照号为津K×××××汽车一辆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车辆补偿款10000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款30000元;4、判令天津市东丽区XX街华明家园XX园X-X-102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200000元;5、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没有正式工作,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故两子女均应随上诉人生活。2、上诉人需要车,因此牌照号为津K×××××汽车一辆应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车辆补偿款10000元。3、原审判决第四项载明的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40000元中包括经济补偿款30000元及车辆补偿款10000元,因上诉人主张车辆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车辆补偿款10000元,因此对原审判决第四项要求改判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款30000元。4、对于涉诉的天津市东丽区XX街华明家园XX园X-X-102房屋,上诉人要求该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200000元。商××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商二X、次女商三X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商二X,××××年××月××日生育次女商三X。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于2011年9月起诉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3年7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对判决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原告第四次起诉至原审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仍旧表示双方并未分居,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长女商二X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就读于天津市河东区盘山道小学五年级;次女商三X现年6周岁,自2016年3月起原告从被告处接走,现随原告生活。关于财产问题,原、被告现有牌照号为津K×××××汽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使用。被告居住的坐落于天津市××区××街××家园××(面积102.24平方米)的房屋系用原告父亲商四X名下原有平房,由原告的父母、原、被告及长女商二X五人合并选房置换而来。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将天津市东丽区XX街华明家园XX园X-X-102房屋还给原告父母,并同意给付被告和女儿经济补偿款80000元;被告则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0000元。双方就房屋归属及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共同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性格等原因产生摩擦和矛盾,且未注重沟通交流,不能妥善处理矛盾,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原告诉称自2011年8月起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虽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但原告多次起诉离婚的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起诉后,法院根据原、被告的家庭情况,从不同角度多次对原、被告进行说服教育、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均未果。法院曾两次判决未准许原、被告离婚,是希望给双方特别是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一个争取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沟通以缓和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关系并未因此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可见,原、被告确无和好的可能,故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条件成立,应依法准许离婚。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因婚生长女商二X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次女商三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二婚生女的生活均已相对稳定,擅自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确定长女商二X由被告继续抚养,次女商三X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今后若是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生活、教育等开支增加,或遇到其他客观情况变化,对抚养孩子造成一定经济困难的,双方均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关于财产的处理,牌照号为津K×××××汽车,该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并由原告一直使用,考虑现行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原审法院判定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并酌情确定原告给付被告财产补偿款10000元。对于双方争议的天津市东丽区XX街华明家园XX园X-X-102房屋的分割处理,因该房屋是在拆迁置换中所得,涉及原告的父母及女儿商二X的民事权利,故在本案中不予分割,原、被告或相关权利人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存款,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的债务,原告亦不予认可,双方对此均未举证证明,故对其各自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自2011年9月起双方诉讼离婚的这几年间,婚生女都由被告抚养,所需费用中大部分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现双方离婚,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告应向被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综合以上情况,酌情予以考虑,由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商××与被告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商二X随被告李××生活,次女商三X随原告商××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牌照号为津K×××××汽车一辆归原告商××所有。四、原告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40000元。五、驳回原告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婚,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被上诉人曾多次起诉离婚的事实表明其与上诉人感情确有不和,现被上诉人再次起诉离婚,上诉人亦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准离婚,原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生育两子女,长女商二X及次女商三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有抚养和教育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次女商三X亦随其生活,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有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长女商二X随上诉人生活、次女商三X随被上诉人生活,抚养费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负担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次女商三X亦随其生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牌照号为津K×××××汽车一辆归其所有,由其给付被上诉人车辆补偿款10000元是否成立一节,经审查,该车辆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并由被上诉人一直使用,原审法院考虑现行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并判决该车辆归被上诉人所有、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车辆补偿款1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天津市东丽区XX街华明家园XX园X-X-102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200000元是否成立一节,因该房屋是在拆迁置换中所得,涉及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分割并无不当,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杨 琳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