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士喜与宋侠、张安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士喜,宋侠,张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喜,男,汉族,1951年6月1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侠,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原审被告:张安伟,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居民。再审申请人张士喜与被申请人宋侠、原审被告张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士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原审被告张安伟在工作之余从事煤炭生意,其做生意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更好,张安伟借款后,不仅做生意,还和被申请人在2009年购买了房子。申请人提交一份申请人及张安伟的电话录音,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知道张安伟向申请人借款的事实。综上,张士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张安伟与张士喜之间的借款数额、张安伟与宋侠当时的夫妻感情、证人证言等,同时结合张士喜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一直在向张安伟要着,我不认识宋侠,没向她要,张安伟说过宋侠不知道,不想让宋侠知道。当时借钱就说自己做生意和买房子,就借给他了,是几十年的老朋友,给一分五的利息”,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张安伟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张安伟所借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士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士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