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石月新与郝良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月新,郝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石月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良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月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潘店镇西场村的工程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01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