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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衡立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幢1单元21层2102、210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三河碥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紫竹南一街23号1栋3单元1楼1号(面积133.68平方米)、位于高新区紫竹南一街13号3栋2单元1楼17号(面积103.9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