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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白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军,白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017号原告杨洪军,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白海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白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日杨洪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杨洪军已预交),由杨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