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白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军,白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017号原告杨洪军,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白海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军诉被告白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日杨洪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杨洪军已预交),由杨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