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占林与鸡东县永和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林,鸡东县永和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14号原告:孙占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鑫。被告:鸡东县永和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茂兴,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孙占林与被告鸡东县永和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 虹审判员 赵喜财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