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中立与广州市德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5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立,广州市德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陈中立,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德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文日清。被执行人: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牛余新。陈中立诉广州市德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5]4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德泰公司应向陈中立支付12543.4元、益海公司应向陈中立支付2111.53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益某公司主动向我院缴纳案款,本院已将案款2111.53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德泰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东省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德泰公司的帐户开设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记录;(二)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德泰公司的房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记录;(三)向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德泰公司的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认为,益某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并履行完毕。同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德泰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德泰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5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德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