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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439号原告:洪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