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439号原告:洪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