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389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