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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继文诉郭金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文,郭金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继文,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金楼,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继文申请执行郭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继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