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继文诉郭金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文,郭金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继文,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金楼,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继文申请执行郭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继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