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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锦英与陈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英,陈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陈锦英,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汉辉,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英与被执行人陈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52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以考虑到与被执行人之妻以前的良好关系,且目前被执行人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为由,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