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锦英与陈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英,陈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陈锦英,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汉辉,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英与被执行人陈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52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以考虑到与被执行人之妻以前的良好关系,且目前被执行人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为由,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