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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陆香春与程华、黄锦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香春,程华,黄锦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251号申请人:陆香春。被申请人:程华。被申请人:黄锦水。担保人:赵齐稳。本院在审理陆春香诉程华、黄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春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华、黄锦水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赵齐稳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程华、黄锦水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赵齐稳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