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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韩雪与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韩雪,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金衍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雪与被执行人四川金曲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工资等合计55677.62元及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韩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姚 鸿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关注公众号“”